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7/562 和Corr.1)通过]
57/1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大会,
认识到纠纷当事人请第三人协助他们设法友好解决纠纷的商事纠纷解决办法对国际贸易的价值,
注意到以调解和调停或类似含义的措词相称的纠纷解决办法在国际和国内商事实践中日益多地用于替代诉讼,
考虑到利用这种纠纷解决办法的优点显著,例如,减少纠纷导致终止商业关系的情况,便利商事当事方管理国际交易,并节省国家司法行政费用,
深信就这些办法制订可以为具有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国家接受的示范法,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并通过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相信《示范法》将大有助于各国加强关于利用现代调解或调停技巧的立法,及在目前尚不存在此类立法的情况下制订相关立法,
注意到《示范法》的拟订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各界的适当审议和广泛协商,
深信《示范法》以及大会1980 年12 月4 日第35/52 号决议所建议的《调解规则》为建立用于公平和高效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纠纷的统一法律框架作出了重大贡献,
1. 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并通过了本决议附件内所载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和拟订了《示范法颁布和使用指南》;
2. 请秘书长尽一切努力确保《示范法》以及《颁布指南》广为人知并广为分发;
3. 建议各国考虑到统一关于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的可取性和国际商事调解实践的具体需要,对《示范法》的颁布给予应有的考虑。
2002 年11 月19 日
第52 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