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依规向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以下简称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以下简称处理费)。
第三条 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办案报酬、维持本委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处理费用于办理案件支出。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8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交纳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交纳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5%交纳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8%交纳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5%交纳 |
第五条 争议金额的确定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明显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二)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委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 案件处理费
(一)处理费按照受理费的30%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争议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加收3000元处理费。
(三)选定外地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另行交纳该仲裁员因办案发生的处理费。
(四)当事人约定案件在外地开庭的,增加相应处理费。
(五)当事人申请本委组成紧急仲裁庭的,需交纳50000元处理费。
(六)临时仲裁的案件需保存案件材料的收取10000元处理费,本委每指定一次仲裁员收取5000元处理费。
第七条 仲裁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确认合同效力等无明确争议金额的,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计算仲裁费。
仲裁请求为交付房屋或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按本委最低标准收取受理费,处理费按5000元收取。
仲裁请求为行为或连带责任的,按本委最低标准收取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请求为交付单证、移交竣工资料、返还印章、账簿等,可以归类的,每一类按一个事项收取仲裁费。
第八条 仲裁请求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无税额的(税率为0、免税或不征税等),按事项收取仲裁费;发票有税额的,以税额作为争议金额。如立案时按事项收取仲裁费,变更请求主张开具有税额发票的,按税金计算的仲裁费超过原收费金额的,需补足仲裁费差额。
第九条 当事人自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按收费标准交费;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第十条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委批准,可以缓交。
缓交的受理费不得超过应交受理费的70%,应在首次开庭前交齐。
处理费不实行缓交。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委申请减交仲裁费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三)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四)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
(五)对社会有影响的群体案件;
(六)本委认为其他可以减交的情形。
申请减交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应在申请立案当天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立案处对减交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及案件受理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减交。
第十二条 仲裁费用的退回
(一)“申请人交纳仲裁费用后5日内,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全额退还受理费和处理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退还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还 ;
(二)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退还受理费的50%,处理费不予退还;
(三)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受理费与处理费均不予退还;
(四)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向本委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管辖异议,经本委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委无管辖权的,案件开庭前受理费和处理费全部退还;案件开庭后,退还受理费的70%,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委下设的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本委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国际商事仲裁院、航空港区分院)。
第十四条 仲裁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案件收费办法》
2.《网络仲裁收费办法》。
附件1
郑州仲裁委员会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案件收费办法
为规范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适用仲裁确认程序案件收费,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如下:
一、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适用仲裁确认程序审理的案件,仅收取案件受理费,免收案件处理费。
二、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5000元以下的部分,每件交纳100元;
(二)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照80元交纳;
(三)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四)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五)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六)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七)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交通事故线上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为1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件50元交纳,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的参照我委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执行。
四、具体收取办法按照《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郑州仲裁委员会
网络仲裁收费办法
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网络仲裁案件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网络仲裁案件仅收取案件受理费,不收案件处理费。
二、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单批次100件以下 | 单批次100件以上 | |
10000以下 | 100(元) | 100(元) |
10001-30000 | 争议金额的1% | 争议金额的0.9% |
30001-50000 | 争议金额的0.9% | 争议金额的0.8% |
50001-100000 | 争议金额的0.8% | 争议金额的0.7% |
100001-300000 | 争议金额的0.7% | 争议金额的0.6% |
300001-500000 | 争议金额的0.6% | 争议金额的0.5% |
500000以上 | 争议金额的0.5% | 争议金额的0.4% |
三、网络仲裁程序变更为非网络仲裁程序的,按照《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补交仲裁费用。
四、网络仲裁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五、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