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案件退费办理告知事项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办理退费事宜,当事人领取决定书办理退费时,请出具如下材料:
1、决定书原件一份。
2、缴纳仲裁费票据原件(白底红字《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此票据留下原件办理退费用于核实,待退费事项办理完毕,原件退回原当事人 。
3、财务收据一份(公民个人的出具收条)。
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和账号。
4、案件退费一律采用市级财政国库转账支付方式,收款人的名称(名字)和决定书上退费当事人的名称(名字)保持一致。
5、公司或个人的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6、退费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收据格式如下:
收 据
今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退回案件仲裁费*****元(大小写并用)。
个人:签名捺印
非个人:加盖财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案件退费,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材料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53号,郑州仲裁委员会706室。
联系人:刘晓玉,联系电话:0371—67187171,邮编:4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