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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引

Arbitration guidelines

立案须知

一、仲裁受理纠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具体包括下列纠纷:

1. 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合同引起的纠纷。

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赠与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等引起的纠纷。

2. 其他民商事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纠纷。

主要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以及一些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和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主要指因侵权产生的纠纷,包括海事侵权纠纷、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以及民法通则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