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及条例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版(节录)

大会通过的决议

40/7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

大会,

认识到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出现的纠纷的方法之一的价值,深信制定对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各国都可接受的仲裁示范法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注意到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经与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业仲裁专家进行适当的讨论和广泛的协商后,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

深信该示范法,以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大会1976 12 15 日第31/98 号决议推荐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 和大会1976 12 15 日第31/98 号决议推荐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3 大有助于为公平而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

要求秘书长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的文本,连同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工作文件》转交各国政府、仲裁机构以及商会等其他有关机构;

建议所有国家鉴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需要和国际商业仲裁实际执行的具体需要,对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给予适当的考虑。

1985 12 11

112 次全体会议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届会议,补编第17 号》(A/40/17),附件一。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30 卷,第4739 号,第38 页。

[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61/453) 通过]

6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订正条款以及关于1958 6 10 日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 款和第七条第1 款的解释的建议

大会,

认识到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的争端的方法所具有的价值,

回顾其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1985 12 11 日第40/72 号决议,

认识到《示范法》的规定,在仲裁协议形式和准予采取临时措施方面,必须符合国际贸易现行做法和现代订约方式,

相信《示范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和临时措施的订正条款反映上述现行做法,将大大提高《示范法》的可操作性,

注意到《示范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和临时措施的订正条款是在与各国政府和利益有关方进行适当讨论和广泛协商后拟订的,此项工作将大有助于为公平和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一个统一法律框架,

相信在示范法条款的现代化方面,促进1958 6 10 日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尤为适时,

1. 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和通过了其《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和临时措施的订正条款,其案文载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3附件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届会议,补编第17 号》(A/40/17),附件一。

2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30 卷,第4739

3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7 号》(A/61/17)

一,并建议所有国家考虑到统一的仲裁程序法的可取性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做法的具需要,在制定或修订本国法律时积极考虑立法实施《示范法》的订正条款,或经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又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和通过关于1958 6 10 日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 第二条第2 款和第七条第1 款的解释的建议,其案文载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附件二; 请秘书长尽一切努力确保广泛宣传和提供《示范法》订正条款以及建议。

2006 12 4

64 次全体会议


下载: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