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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节录)

导言

本《说明》的目的

1 . 本《说明》的目的是向仲裁从业人员提供一份工作指南,其中列举和简要阐述的一系列问题似应在安排仲裁时适时地作出决定。案文是针对国际仲裁编写的,但不论仲裁是否由某个仲裁机构主管,均可使用。本《说明》不具有约束性

2 . 本《说明》并不对仲裁人或当事方施加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要求。仲裁庭可任意酌情釆用本《说明》,不予釆用时,也无需申述理由。

3 . 本《说明》不宜用来作为仲裁规则,它不确立仲裁庭或当事方必须以某种方式行事的任何义务。因此, 《说明》的釆用并不意味着当事各方协议订立的仲裁规则有任何改变。安排仲裁程序的裁量权和及时作出程序决定的作用

4. 关于当事各方可协议订立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的法律一般允许仲裁庭在安排仲裁程序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灵活性》这样做是适宜的,它使仲裁庭得以在考虑到具体情况,考虑到当事各方和仲裁庭成员,并考虑到需以公正、讲究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安排程序的决定。

5 . 由于此种裁量权,仲裁庭也许需要及时向当事各方表明程序的安排和如何进行仲裁。在国际仲裁中,这一点尤其必要,因当事各方也许习惯了各自不同的仲裁方式。如不给予通报,某一当事方也许在某些程序方面无法预知,因而难以有所准备。这可能引发误会、延误并增加费用。多当事方类型的仲裁

6 . 本《说明》不仅可用于只有两个当事方的仲裁,而且亦可用于有三个或更多当事方的仲裁。在本《说明》用于多当事方类型的仲裁时,请参阅第8 68 8段(项目18 к安排仲裁程序的决定过程

7 . 仲裁庭作出有关安排仲裁程序的决定,可以在事先经过与当事双方的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到底釆取何种方法,取决于仲裁庭考虑到待裁决的问题的性质,认为协商并无必要,或认为听取当事方意见有利于增大仲裁的可预测性或改善气氛。

8 . 此种协商,不管只限于仲裁员范围或同时也邀请当事方参加,可以釆取一次或多次会议方式,也可采取通信或电信方式进行,例如通过传真或举行电话会议或其他电子手段。会议可在仲裁地点或在其他合适地点举行》

9 . 某些仲裁可召开一次特别会议专门进行有关这类程序问题的协商;另一种办法是结合某一争端实质问题的听讯来进行协商。在是否应召开特别会议及如何组织这种会议方面,有各种不同的做法。与听讯分开的、由仲裁员与当事方举行的专门性程序会议,在实践中有多种多样名称,例如“先期会议”、“听审前会议”、“预备会议”、“听审前的审议”等等。到底使用哪个名称,主要看会议在哪个阶段召开。安排仲裁程序时可能需予考虑的事项清单

1 0 .本《说明》提供了仲裁庭在安排仲裁程序时似应作出决定的一系列事项,并附加说明。

1 1 .考虑到仲裁的程序方式和做法千差万别,因此,本《说明》并不想把某种做法作为最佳做法加以提倡,本《说明》是为了普遍通用而设计的,无意在本《说明》中详细介绍各种不同的做法,也不表示倾向于其中某一种做法。

1 2 .下面列举的清单尽管不全,但包括了仲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不过,在许多仲裁中,只需要考虑清单中提及的有限的几个问题。另外,在仲裁的哪个或哪几个阶段适宜考虑安排程序问题,也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讨论和拖延,最好不要过早提出问题,也就是说不要在尚不明确是否需要作出某项决定的情况下提出问题。

1 3 .在采用本《说明》时,应考虑到仲裁庭在安排程序方面的裁量权可能会因仲裁规则和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而受到限制。由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本《说明》所讨论的各种事项可由该仲裁机构的规则和惯例予以涉及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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