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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节录)

大会于1 9 8 0 年1 2 月4 日通过的第3 5 / 5 2 号决议

3 5 / 5 2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大会,

认识到以调解作为友好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上的争端的一种方法的价值,深信制订具有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国家都能接受的调解规则将大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到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是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各国政府和各有关组织的意见后才通过的广

1. 建议在国际商业关系上产生争端而当事各方寻求通过调解以友好解决争端时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2 . 请秘书长作出安排,尽量广泛地散发

《调解规则》•

贸易法委会调解规则

规则的适用

第一*

( 1 ) 凡双方当事人谋求争端的友好解决而同意援用《贸易法委会调解规则》者,对由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或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有关的争端,其调解均适用本规则•

( 2 ) 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协议排除或修改本规则的任何一点.

( 3 ) 凡本规则的任何一项与双方当事入不能背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者,应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调解程序的幵始

第二条

( 1 ) 提议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的书面邀请,

简要地说明争端的内容。

( 2 ) 调解程序于他方当事人接受该调 解邀请时幵始。如果是口头表示同意,则最好 |用书面予以确认. |

( 3 ) 他方当事人拒绝邀请时,则不进行调解程序。

( 4 ) 如果提议调解的一方当事人从发出邀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或在该邀请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未收到答复,他得认为是对调解邀请的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相应地通知他 :方当事人。调解员人数第= 姿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应有两名或三名调解员.,否则调解员应为一人• 凡调解员在一名以 I上者,一股说来,他们应该共同地进行工作.

 调解员的指定

第四条

 ( 1 ) ( а) 在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 调解员# 经指定后,应要求每一解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应努力就单独调解员的人选达成协议;

( ь ) 在由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每一方当事人应指定一名调解员;

( с ) 在由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时,则每一方当事人应指定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努力就第三个调解员的人选达成协议•

( 2 ) 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的机构或个人协助指定调解员,即:

( a ) 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上述机构或个人推荐适于担任调解员的人选;或

( b ) 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意由上述机构或个人直接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调解员•在推荐或指定调解员时,上述机构或个人应注意到所指定的调解员要独立而公正• 关于单独调解员或第三个调解员,应考虑到最好指定一名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调解员•向调解员提交的陈述书

第五条

1* 在本条和以下各条中,调解员一词适用于单独调解员、两名或三名调解员,视具体情况而定.方当事人向他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陈述书,说明争端的一股性质和争执点.每一方当事人 应将陈述书的抄本送交他方当事人• ( 2 ) 调解员可要求每一方当事人就其立场以及说明其立场的事实和理由向他提交一份更深入的书面陈述书,并附上该当事人认为适当的任何文件和其它证据。该当事人应将陈述书抄本送交他方当事人。 ( 3 ) 调解员可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 要求一方当事人向他提出他认为适当的补充材 料° 代表和协助 - - 第六条 1双方当事人可由他们选择的人来代表或协 .这些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 事人和调解员;该通知应说明,这项任命是为 了担任代表还是为了提供协助。调解员的任务 第七条 ( 1 ) 调解员应独立而公正地协助双方当事人争取争端的友好解决。

( 2 ) 调解员应在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尤其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行业的惯例和争端的具体情况,包栝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的任何商业习惯做法.

( 3 ) 调解员可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 考虑案件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能表示的愿望(包括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听取口头陈述的愿望)和迅速解决争端的需要。

( 4 ) 调解员可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争端解决办法的建议。这项建议无需以书面提出,也无需附有其理由说明。

行政协助

第八条为了便利于调解程序的进行,双方当事人或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安排由适当的机构或个人提供行政协助。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的联系

第九条

( 1 ) 调解员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同他会谈,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同他们联系.他可以同时会见双方当事人或同他们联系,或者分别会见每一方当事人或同每一方当事人联系

( 2 ) 除非双方当事人已商定同调解员会谈的地点,这一地点应由调解员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决定,但应考虑到调解程序的具体情况。

资料的透露

第十条

在调解员收到一方当事人有关争端的事实咨料时,为了使他方当事人有机会做出他认为合适的解释,他可以将该资料的内容透露给他方当事人. 但是,一方当事人在向调解员提供资料时附有保密的明确条件,则调解员不得向他方当事人透露该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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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第^ •条双方当事人应真诚地同调解员合作,尤其应努力按照调解员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椐和出席会议.双方当事人关于解决争端办法的建议

第十二条

每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动地或应调解员的邀请向调解员提出关于解决争端办法的建议.解决争端协议

第十三条

( 1 ) 在调解员觉得有某种可能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解决因素存在时^他可以拟定一项可能的解决办法条款. 提交双方当事人,征求他们的意见. 调解员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可参照这些意见重新拟定可能的解决办法条款.

( 2 )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争端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他们应草拟并签署一份书面的解决争端协议Л * 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员可以草拟或协助双方当事人草拟解决争端协议.

( 3 ) 双方当事人通过签署解决争端协议,结束争端并受到该协议的约束.

保密

第十四条

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事项进行保密.保密还应扩大到解决争端协议,但为了实施和执行目的而有必要公幵者除外.调解程序的终止

第十五条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 а ) 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解决争端协议,则调解程序从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或

( ь ) 调解员在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 * 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在解决争端协议上列入下述一条:由于解决争端协议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端,应提交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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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书面声明. 宣布继续进行调解已无意义,则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之日起终止;或

( с ) 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出书面声明,宣布终止调解程序,则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之日起终止;或

( С1 ) 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已指定调解员者并向调解员发出书面声明,宣布终止调解程序,则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之日起终止.诉诸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关于调解程序主题的争端,双方当事人应保证在调解程序期间不提出任伺仲裁或司法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或司法程序是维护其权利所必需者,他才可以提出这种程}.

费用

第十七条

( 1 ) 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员确定调解费用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费甩”一词

仅指下列费用:

( a ) 付予调解员的合理数额的酬金;

( b ) 调解员的旅费和其他费用;

( с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邀请的证人的旅费和其他费用;

( ^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请求的专家意见的费用;

( е ) 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第(2 )

( Ь ) 项和第八条提供的协助的费用.

( 2 ) 除非解决争端协议规定按不同办法分配,以上规定的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一方当事人承付的一切其他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自行负担。

预付金

第十八条

( 1 ) 调解员经指定后,可要求每一方当事人交存数额相等的预付佘,作为预付第十七条第(1 ) 款提到的、他预期要承付的费用.

 ( 2 ) 在调解程序进行期间,调解员可要求每一方当事人支付数额相等的补充预付金.

( 3 ) 如果双方当専人在三十天内未交足本条第(I ) 和第(2 ) 款所规定的预付金,

调解员可终止调解程序或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终止调解程序的彳5面声__________明。终止调解程序从声明发表之日起生效.

( 4 ) 调解程序一经终止,调解员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一份有关所收到预付金的帐目

清单, 并向双方当事人退还任何未用款项.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应保证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主题的争端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不得担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双方当事人也应保证在上述任何程序中不把调解员作为证人.其他程序中可接受的证据

第二十条

不论仲裁或司法程序是否与调解程序主题的争端有关,双方当事人应保证不以下列事项为依据或用来作为证据:

( а) 他方当事人对争端的可能解决办法表示的意见或提出的建议;

( Ь ) 他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过程中认с Т З 的承 с с 出的提作 员所 解调解员提出的建议;他方当事人曾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决争端的提议这一事实。

调解条款格式如果发生由于本合同所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而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寻求争端的友好解决时,调解应按照目前生效的《贸易法委会调解规则》进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采用其他调解条款.

 


下载: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