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2 月16 日大会决议
[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68/462) 通过]
68/109.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和《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新增2013 年通过的第1 条第4 款)
大会,
回顾其1966 年12 月17 日第2205(XXI) 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之逐渐协调与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所有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扩大发展中之利益,
确认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的一个方法很有价值,而且仲裁广泛用于解决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的争议,
回顾其1976 年12 月15 日第31/98 号决议和2010 年12 月6 日第65/22 号决议建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考虑到《仲裁规则》广泛用于解决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的争议,
确认关于解决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争议的透明度规定需要考虑到此类仲裁中所牵涉的公共利益,
相信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将大大有助于建立公平高效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统一法律框架,提高透明度,加强问责制,促进善治,
注意到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了《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并修正了《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新增了提及《透明度规则》的第1 条第4 款,又注意到《透明度规则》可供在根据《仲裁规则》以外的规则启动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中或在特别程序中使用,
还注意到委员会就拟订《透明度规则》进行了适当的审议,审议工作受益于与各国政府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协商,
1. 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并通过《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2. 和《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新增2013 年通过的第1 条第4 款),其案文载于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工作报告附件;42. 请秘书长发布并广泛传播《透明度规则》和《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新增2013 年通过的第1条第4 款)的案文,包括以电子方式发布并广泛传播,并将单独案文发送给各国政府和对争议解决领域感兴趣的组织;
3. 建议在《透明度规则》第1 条界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这些规则解决投资争议,并请选择将这些规则纳入其条约的会员国就此通报委员会;
又建议,除非相关条约有任何规定可能要求更高程度的透明度,否则《透明度规则》应通过适当的机制适用于根据《规则》生效前缔结的保护投资人或投资的条约启动的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但适用时应以符合这些条约为限。2013 年12 月16 日第68 次全体会议或投资的条约启动的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但适用时应以符合这些条约为限。
2013 年12 月16 日
第68 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