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
关于公开遴选第五届仲裁员的公告
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组建的郑州唯一具有独立裁决权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近五年来,累计办理仲裁案件约1.7万件,涉案标的额约120亿元人民币。多年来,在全国253家仲裁机构中位居前十名,在仲裁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本委第四届仲裁员任期将于2019年6月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郑州仲裁委员会章程》以及国务院有关仲裁机构换届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依法重新聘任仲裁员。为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保障和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不断优化和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本委第五届仲裁员。
一、遴选范围和任期
本次遴选仲裁员,以国(境)内为主兼顾国(境)外,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五届仲裁员任期五年与本委第五届委员会任期相同。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清正廉洁,能够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意识。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员任职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四)认同《郑州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至70周岁之间,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办理仲裁案件;
(六)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三、优先条件
(一)律师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 连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以上,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或者仲裁业务的;
2. 近三年来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
2.1上述五件案件,不含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案件;
2.2代理同一当事人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一审、二审、再审的,按一件计算;
3. 在省、市律师协会担任理事或者各委员会副主任以上职务。
(二)离职法官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2.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十年以上;
3.离开审判岗位不满五年或者离开审判岗位后一直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者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教授、研究员职称;
2.从事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学科的教学或者研究工作;
3.近五年来代理民商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一共不少于三件。
(四)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 取得律师资格、司法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之一或者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2. 在本行业内从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较高声望和一定权威;
3. 在本单位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所在单位愿意为其履行仲裁员职责提供时间保障的。
四、本委第四届仲裁员申请续聘的,参考上述标准,重点结合其聘期内履行仲裁员职责的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沟通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差,不能与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其他成员进行良好、有效沟通的;
(二)聘期内多次因个人言行被当事人投诉的;
(三)具有《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五、遴选程序
(一)申请和资料审核
1.自即日起,申请担任本委第五届仲裁员的各界人士请登陆本委官网www.zzac.org.cn下载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后连同有关材料在2019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委(具体要求详见审批表“填写说明”),逾期本委不再接收申请。
2.纸质版材料请提交至本委办公室仲裁一处(郑州市淮河东路53号711室),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查核实。
联系人:仲裁一处各秘书
联系电话:0371—67180849
0371—67887970/67887971
0371—67175971/67175972
(二)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
本委办公室仲裁员遴选资格预审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郑州仲裁委员会章程》和本公告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预审,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公示
根据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本委办公室形成初步名单,在本委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提交审议和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本委办公室就第五届仲裁员形成拟聘名单,提交本委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聘任情况在本委官方网站公布。
六、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提交纸质版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时,应携带原件以供核对,核对一致后当场退还原件留复印件并接收申请。
(二)本委不再向未被聘任和续聘人员说明理由,其所交申请材料不再退还。
郑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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