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组建的郑州唯一具有独立裁决权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近五年来,累计办理仲裁案件25000多件,涉案标的额390多亿元人民币。多年来,在全国282家仲裁机构中位居前列,在仲裁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为适应新时代郑州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仲裁员队伍专业结构,提升仲裁公信力与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郑州仲裁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郑州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及仲裁工作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增聘一批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聘原则
本次增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突出专业领域划分,择优聘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职业声誉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二、增聘范围及聘期
(一)增聘范围
面向全国及境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吸纳以下群体:
1.专业技术人才(在知识产权、数字数据经济、金融证券期货、物流运输、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能源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
2.涉外专业人才(熟悉国际仲裁规则,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庭审,具有涉外办案经验者);
3.企业法务(尤其是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及涉外企业法务负责人或骨干);
4.退休离任法官(具有丰富民商事审判经验,曾任审判长、副庭长及以上职务者优先);
5.资深律师(执业满八年以上,在特定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丰富办案经验);
6.法律研究与教学工作者(具有高级职称,专注于民商事法律、经济贸易等相关领域研究);
7.具有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士(在各类纠纷调解领域成效显著、经验丰富者)。
重点吸纳涉外专业人才和具有知识产权、数字数据经济、金融证券期货、物流运输、法律、经济等复合背景的专家和专业人才,组建高水平仲裁队伍。
(二)聘期
增聘仲裁员任期与本委第六届仲裁员聘期一致,期满可根据履职情况及工作需要续聘。
三、增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及不良品行记录;
2.热爱仲裁事业,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郑州仲裁委员会章程》及仲裁员守则,秉持独立、公正、高效原则办理仲裁案件;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充足时间参与仲裁庭审、文书制作等工作;
4.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近五年内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行业纪律处分,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办理仲裁案件。本委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辨能力,能够熟练组织庭审、撰写仲裁文书,熟练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
(二)法定专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分类专项条件
1.企业法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或骨干职务满五年以上,熟悉所在行业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2.退休离任法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满五年以上,办案能力突出、信誉良好,退休或离职不超过两年,或离职后持续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3.律师: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执业满八年且在金融、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有代表性案例,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口碑,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
4.法律研究与教学工作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高级职称,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经济贸易等相关领域教学或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仲裁或诉讼案件办理经验;
5.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所属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本行业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及交易习惯;
6.涉外专业人才:具有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能熟练使用英语或其他外语开展仲裁业务,具有涉外仲裁或诉讼案件办理经验,或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
(四)优先选聘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聘任:
1.在知识产权、数字数据经济、先进制造、跨境贸易、物流运输、金融证券期货服务等领域具有深厚专业积淀和广泛行业影响力的;
2.熟练掌握小语种,或具有境外律师执业资格、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任职经历的;
3.具有先进仲裁机构仲裁员办案经历,或曾被评为优秀仲裁员的;
4.热心公益调解事业,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且成效显著的;
5.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重点企业法务负责人或核心骨干,具有丰富复杂案件处理经验的。
(五)限制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规定,不得兼任仲裁员的公职人员,不予聘任;
2.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3.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不予聘任。
四、增聘程序
(一)申请:本次增聘工作秉持公开、透明原则,自即日起,凡符合本公告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有关申请材料需在2026年7月10日24时前发送电子邮件并将纸质版交邮寄出,逾期本委不再接收申请;
(二)报名方式:采取邮寄纸质版的同时一并提交电子版的方式进行申报,不接受现场报名;
(三)材料要求:
1.《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可从郑州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需本人签名,张贴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经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境外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身份核验材料);
3.资质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法官(检察官)任命文件及离职(退休)证明、高级职称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等复印件;
4.业绩证明材料:代表性案例文书(经脱敏处理)、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荣誉证书、以往仲裁员聘任证书等复印件;
5.涉外人才需额外提供外语能力证明(如雅思、托福成绩、小语种资质证书等)及涉外办案经验证明;
6.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书面同意材料;
7.申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行业影响力相关佐证、第三方推荐意见等)。
(四)材料提交方式
1.电子版:将上述材料扫描为 PDF 格式,压缩包命名为 “仲裁员增聘申请 + 姓名 + 专业领域”,发送至郑州仲裁委员会指定邮箱:zzaczcy@126.com;
2.纸质版:将申请表原件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邮寄至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博体路1号21层A2123,收件人:连欢,邮编:450007,信封注明 “仲裁员增聘申请” 字样。
(五)审核
1.初审:本委仲裁员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者给予一次补交机会,逾期未补交或补交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2.复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组织专业评审小组按照 “资历、经验、专业影响力”具体考量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结合专业需求、行业分布等因素进行遴选,必要时进行背景调查或面谈;
3.审议:复核后经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拟增聘仲裁员名单,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六)公示与聘任
1.公示:拟聘名单在本委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异议反馈;
2.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相关部门备案后,颁发仲裁员聘书,将其列入《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聘任资格,已聘任的予以解聘,并记入不良记录;
2.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严格保密,无论是否聘任,材料均不予退回,未被聘任者不再另行通知;
3.仲裁员无固定报酬,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办理具体仲裁案件后,按照郑州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领取报酬;
4.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明确第一专业领域,郑州仲裁委员会将据此进行专业分类管理;
5.本次增聘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诈骗。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连欢
2.联系电话:0371-67175972
3.官方网站:https://www.zzac.org.cn/
4.监督电话:0371-67180771
郑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注:如下载出错或下载失败,请至下载中心重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