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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引

Arbitration guidelines

仲裁基础知识问答

仲裁基础知识

一、仲裁概念

1.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争议解决方式。具体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法和制度。

2.发生经济纠纷后,只能到法院打官司吗?

解决经济纠纷有多种途径。双方可以进行谈判磋商,请第三方主持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到法院,由仲裁员或法官居中审理和裁判。当事人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则可以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后,仲裁已成为诉讼以外公正、快捷解决民商事等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3.仲裁与诉讼有哪些异同?

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就是,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而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诉讼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为前提。仲裁的原则和审理程序与诉讼也不尽相同:诉讼一般要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判决,而仲裁审理则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主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性很大,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仲裁程序,例如如何组成仲裁庭、是否采取公开或书面审理、是否在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等。

仲裁与诉讼也有相同之处。仲裁员与法官都以公正、权威的第三方身份,居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仲裁与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形式上也比较接近。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仲裁与仲裁程序外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仲裁与调解都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在我国,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临时调解、机构调解、仲裁中调解、诉讼中调解等等。但是,除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其他调解书一般来说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此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促进当事人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表示不再参加调解或者中止调解,调解员就不能强行继续调解。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主要作用是审理案件,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独立公正作出裁决。裁决程序一旦开始,即使被申请人不参加裁决活动,仲裁庭仍然有权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至作出仲裁裁决。

5.仲裁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1)自愿性。仲裁最突出的特点是当事人的自愿。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由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专业性。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由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专家办案”因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3)灵活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有弹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这样有利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5)快捷性。仲裁程序时间一般比较短,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6)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法院一审和上诉的诉讼费总和;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能使当事人之间减少激烈对抗,有助于自动履行;(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8)国际性。我国是1958年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超过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通常要根据有限的国家间双边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6.什么是仲裁的无级别管辖和无地域管辖?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的无级别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也不受争议标的额大小及案件复杂程度和案件性质的限制。

仲裁的无地域管辖,是指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而受到地域的限制。比如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上海,另一方当事人在广州,甚至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的,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均不在郑州,他们仍然可以选择郑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二、郑州仲裁、仲裁员

7.哪些地方可以设立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截至目前,我国仲裁委员会已经突破两百家,专门处理民商事纠纷。郑州仲裁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组建的,郑州市唯一的具有独立裁决权的民商事仲裁机构。

8.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员会)和郑州仲裁委员会是一回事吗?

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就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它包括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其他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市、县、区设立,实行地域管辖,申请仲裁无需仲裁协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人事争议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类似,都属于行政仲裁。而根据仲裁法,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协议受理民商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案件也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实行一裁终局。

9.为什么选择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郑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12月。为了适应社会对仲裁法律服务的需要,近年来仲裁委员会还先后成立了多个办事处和行业中心。

郑州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受案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09年初,已办理了4100多件案件,涉案标的额近50亿元人民币。案件涉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保管合同、房地产开发、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等。2008年度郑州仲裁委受案数量在全国众多仲裁机构中名列第十一位。

仲裁委员会现有329名仲裁员,全部是活跃于法律、经贸、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专家、教授、学者以及资深律师。他们业务精良、作风严谨、廉洁公正、勤勉高效。长期以来,他们遵循独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及时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了大量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博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好评。

10.仲裁案件由谁来审理?

仲裁案件有仲裁员审理。他们通常是兼职的,来自法律和经济贸易等专业领域。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独立地审理和裁决纠纷,中立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11.要想担任仲裁员,必须满足什么样的任职资格?

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下,郑州仲裁委员会专门制定了《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按照更为严格的标准聘任仲裁员,保障仲裁员的专业性、权威性。

12.仲裁员有聘任期吗?

有。仲裁员聘期与仲裁委员会任期一致。委员会届内聘任的仲裁员,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当届委员会届满之日止。委员会换届后,由新一届委员会重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可以连任。新一届委员会将根据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仲裁员未被续聘,其在聘任期内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

三、仲裁范围

13.仲裁能够解决哪些纠纷?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具体地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下列纠纷:

(一)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关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赠与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等引起的纠纷。

(二)其他民事、经济立法中规定的合同纠纷。主要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以及一些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因侵权产生的纠纷,包括海事侵权纠纷、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以及民法通则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

14.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能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故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行政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此外,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因此也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农业承包合同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对于这类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规范。有关案件多由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

15.郑州仲裁委员会能仲裁涉外合同纠纷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7]4号),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法施行后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仲裁委员会对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与国内仲裁案件采取同一标准,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旦发生纠纷后,往往能够节省相当一笔仲裁费用。

16.金融纠纷能通过仲裁解决吗?

金融纠纷一般是指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所发生的因信用货币的融通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引起的金融纠纷可以仲裁。

郑州仲裁委员会主要仲裁下列金融业务纠纷案件:

(一)存款与贷款业务纠纷。即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办理存、贷款业务所发生的金融纠纷;

(二)结算业务纠纷。即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因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业务所发生的金融纠纷;

(三)不良资产处置纠纷。即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因办理不良贷款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资产评估、资产拍卖、债转股、抵债资产租赁、呆坏账核销等处置业务所发生的金融纠纷;

(四)逃废金融债权纠纷。即金融机构在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权中,被制裁企业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宽让协议但未履行所发生的金融纠纷;

(五)同业拆借纠纷。即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因办理资金拆借业务所发生的金融纠纷。

17.以仲裁方式解决银行业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有哪些好处?

一、快速结案,省时省钱。郑州仲裁委员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将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结案。双方如果共同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还可以在更短的时间作出裁决。此外,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费一般要比其他仲裁案件的仲裁费更为低廉。因此,对于重视资金效益的银行业来讲,通过仲裁方式快速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无疑是加速资金流转的理想选择。

二、一裁终局,强制执行。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二审或者再审,可以让当事人免受讼累,减少风险管理方面的支出。

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执行。

三、专家办案,优质服务。郑州仲裁员委员会选聘的仲裁员中,不少是来自银行系统、法律研究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对金融案件的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他们为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为当事人公正地仲裁有关金融纠纷。郑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实现办公现代化,能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网络支持,开庭地点也可以协商确定,这样就方便了当事人就近解决金融纠纷。

四、气氛和谐,保持合作。仲裁案件审理气氛宽松,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这样能够减缓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打官司而不伤和气,有利于银行与大企业间今后继续开展合作。

五、尊重意愿,程序灵活。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主协商安排程序事项,如银行和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自主决定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等。

六、保守秘密,维护信誉。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结果,无论输贏都不公开。这样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誉,还有利于双方达成还款宽让协议,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18.如何让银行与借款人的还款协议变得可强制执行?

银行与借款人经常会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借款人能归还贷款。但在实践中,借款人依然会一拖再拖,有时甚至有还贷能力也不履行有关宽让协议。为督促借款人归还货款,银行一方可以在签订还款宽让协议时,通过仲裁委员会将该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从而将协议变成可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19.通过申请仲裁,可以中断仲裁(诉讼)时效吗?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根据仲裁协议在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凭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可以主张仲裁(诉讼)时效中断。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仲裁程序或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仲裁申请的,郑州仲裁委员会将退还全部受理费,但处理费不予退还。

四、仲裁协议

20.如何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1.郑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是什么?

郑州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下列合同争议解决的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2.订立仲裁协议应采取什么形式?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会导致该协议无效。

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一旦当事人就所发生的争议以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冲突时,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便于当事人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

23.仲裁协议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从而丧失了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同时,仲裁庭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他们只能依照仲裁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以外的争议无权仲裁。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也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

24.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发生经济纠纷后可以申请仲裁吗?

申请仲裁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又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

25.合同中笼统约定“有合同纠纷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可申请仲裁哪些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可以申请仲裁。

26.合同约定“有纠纷到郑州仲裁委员会或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到哪里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重新达成一个关于确定到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如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考虑到发生纠纷后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比较困难,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就应当明确一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当事人可能很难实现仲裁的意愿

27.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产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吗?

可以。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合同即便终止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8.哪些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对此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

29.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3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有何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申请

32.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3.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根据仲裁法和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适用简易程序的,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适用普通程序的,为一式五份;如果对方当事人超过两人的,増加相应份数。

34.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外,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还应当写明有关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快捷联系方式,便于仲裁机构与当事人及时取得联系。通常,还要写明提交仲裁机构的名称、提交日期,并签名和盖章。

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其网站上提供有仲裁申请书的范本,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

35.如何书写仲裁答辩书?

根据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在书写答辩书时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快捷联系方式。

(二)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住所。

36.如何提出仲裁反请求?

为了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反请求。提交反请求具体应当参照提交仲裁申请的有关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提交反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不予受理,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7.如何变更仲裁请求?

在仲裁过程中,不仅申请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变更反请求。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不予受理,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8.当事人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外国律师也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

39.申请仲裁时能同时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吗?有哪些程序规定?

可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或之后,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或证据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40.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有什么规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仲裁程序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六、仲裁组庭

41.当事人怎样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裁决纠纷,这是仲裁的一大特色。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间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其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的,由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选定仲裁员和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委员会主任指定。

42.当事人选的仲裁员与其有亲属关系,如何办理?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必须回避。仲裁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说明理由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和兄弟姐妹。如果存在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关系,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则应当书面披露,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员的披露信息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认为这种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最终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

43.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还能参加案件审理吗?

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顾问关系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44.仲裁员接受了当事人的吃请或送礼,还能参加审理案件吗?

仲裁员的廉洁是仲裁公正的保证。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情节严重的,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纪律处分办法规定,仲裁员将被除名。仲裁员被决定回避或被除名,需要更换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

45.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出现死亡、除名或身体状况欠佳不能继续审理案件,可以更换仲裁员吗?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出现死亡、除名或身体状况欠佳不能继续审理案件时,应当更换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被更换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仲裁庭重新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将组庭情况再次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新组成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46.回避申请应如何提出?如何确认?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理由。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披露信息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此后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的,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其他情形下,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七、仲裁审理

47.仲裁有哪几种审理形式?

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多数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种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方式,也称书面审理。

48.仲裁有二审、再审程序吗?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9.仲裁庭审理案件,媒体能进行报道吗?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这也是为什么仲裁案件的审理很少向媒体公开的原因。仲裁审理对外界保密对当事人有很多好处,最主要的是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经营秘密。如果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0.当事人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举证期间增加10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举证期间。

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5日前向仲裁庭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补充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时还应当注意,要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简要写明证据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并注明提交日期。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还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1.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

根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七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庭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5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有争议,能申请鉴定部门鉴定吗?

可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有争议,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申请。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间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

53.仲裁开庭以后,当事人还能补交证据材料吗?

依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补充提供证据;对当事人应仲裁庭要求庭后补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54.当事人不到庭如何办理?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书面通知,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55.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和解、调解吗?

能。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在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调解与和解不同,它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

56.当事人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了,能撤案吗?

能。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仲裁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在组成仲裁庭前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撤回的,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首次开庭后撤回的,不退费。

57.仲裁能合并审理吗?

能。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比如多个购房人与房地产商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和相应的担保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予以合并审理。

但是,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采取合并审理。

58.什么情况下,中止仲裁?

根据仲裁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人民法院通知中止仲裁程序的。

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59.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60.郑州仲裁委员会是否办理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八、仲裁裁决

61.仲裁裁决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但上述期间不包括鉴定期间、公告期间和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以及共同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适当延长裁决书制作期间。

62.发现裁决书中出现文字、计算错误,怎么办?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仲裁庭应当补正。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也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63.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4.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65.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仲裁费用

66.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交纳哪些费用,收费依据是什么?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郑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标准由河南省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核发第46016号收费许可证批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仲裁委员会立案处或www.zzac.org.cn网站查询。

67.当事人如何负担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68.郑州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关于退费的规定?

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郑裁委[2008]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费用的退回,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应当足额退还其预缴的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还。

(二)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应当酌情退还部分受理费,但退费金额不得超过受理费的30%,处理费不予退还。

(三)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均不予退还。

69.郑州仲裁委员会有减交、缓交、免交仲裁费的规定吗?

有。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郑裁委[2008]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预缴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缓缴部分受理费的书面申请。经准许,可以缓缴。缓缴的受理费不得超过应缴费的70%。缓缴部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缴齐。处理费不实行缓缴。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城乡低保户等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申请减缴仲裁费用的,本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予以减缴或免缴。

十、申请撤销

70.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还有法律救济途径吗?

有。仲裁虽然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还可以向案件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7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司法监督仲裁的一种主要方式,目的是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除非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规定中的“违反法定程序”,指的什么情形?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一般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7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定期限吗?

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申请。超过这个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74.法院审理撤销裁决申请的期限是多长?

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75.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0号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76.一方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执行同一裁决的,如何办理?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十一、仲裁执行

77.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仲裁裁决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8.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有哪些特别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5]18号司法解释,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若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79.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总的来讲,按目前法律规定,有关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为程序审查,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还包括了实体审查。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81.仲裁调解书和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能申请不予执行吗?

不能。仲裁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作出的,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于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2.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还能申请仲裁吗?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