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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引

Arbitration guidelines

仲裁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仲裁当事人:

为充分保护您(您单位)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提示您(您单位)仲裁案件程序进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以引起您(您单位)的重视,我们提醒您(您单位),具体内容如下:

一、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系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应承担协议仲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管辖,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申请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仲裁申请请求夸大,会导致夸大部分得不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请人申请仲裁、增加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当事人申请鉴定,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仲裁管辖风险。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仲裁和诉讼相互独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和诉讼均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两者并行存在。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六、仲裁程序依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的运行遵循仲裁机构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规则规定的条款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七、不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不当的风险。当事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在仲裁申请期间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变卖,会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财产保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供保全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会导致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八、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法律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举证或者免除举证外,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提供证据或者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的,会导致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九、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依据《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庭将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均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法律后果。

十一、未按《仲裁规则》规定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申请评估、鉴定,或者不按时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的评估、鉴定所需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会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风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或者中途擅自退庭的,承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或者中途擅自退庭的,承担缺席审理、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十三、不提供或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当事人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的,会导致仲裁文书未能实际接收而视为已经接收的法律后果。

十四、不签收仲裁文书的风险。当事人拒不签收仲裁文书、逾期不领取仲裁文书的,会产生留置送达仲裁文书或者视为已送达仲裁文书的法律后果。

十五、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如果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和审理时间延长,以及可能导致生效裁决无财产可供履行的风险后果。

十六、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具有高效、保密等优点。仲裁裁决对仲裁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任何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在裁决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仲裁生效文书产生法律效力后,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逾期申请的,会导致民事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

十八、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具有法定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遵循有限监督原则,对下列法定情形进行审查:(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也无权审查。

十九、仲裁司法审查系非讼特殊程序。当事人具有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无管辖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审程序,也不是二审程序。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二十、撤销仲裁裁决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内部复核。中级人民法院拟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或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最终裁定。

以上提示,旨在使你(你单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仲裁程序,尽量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感谢您在合同中约定郑州仲裁委员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